上海市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制定的基础)
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办发〔202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现有项目的确定
第二条(项目类型)
现有项目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或在建的租赁住房项目(含办理建设项目手续)。下列类型的现有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房:
(一)在租赁住房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包括转化为租赁住房用地的非住宅存量建设用地);
(二)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租赁住房;
(三)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的非住宅建设用地;
(四)按照本市非住宅存量房屋改造出租房屋的有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
(五)在住宅用地上建造的租赁房屋和其他出租房屋。
市、区房管部门已经认定的租赁住房单位,直接接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不再另行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手续。
第三条(申请材料)
现有项目(改建项目除外)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房管部门(区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已竣工项目的,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居住类型);
(2)在建项目,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备案的建设项目为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居住类型);
(三)项目正在办理建设工程备案手续的,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后申请认定,并提交本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改建现有项目认定的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区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
(三)产权证等权属证明;建设单位不是产权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与产权单位的有效租赁协议,以及产权单位同意该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房的书面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发布前,该项目已被区政府作为租赁住房的认定文件受理;
(五)区政府按照本市非住宅存量住房改造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组织辖区相关部门通过联合验收意见。
第四条(实施识别)
现有项目认定为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由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区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证明》。
第三章确定新实施的项目
第五条(一般认证程序)
实施新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改建项目除外),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项目手续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区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并提交《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以及项目用地的土地权属证书(建设单位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项目用地建设单位的初步意向意见(建设单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区房管部门(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区人民政府(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组织区房管、发改、规划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区域总体规划、保障性租赁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地块现状条件,进行统筹研究和联合认定。同意实施项目的,由区房管部门(区保障性租赁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证明》。
第6条(简易身份识别程序)
实施新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符合下列情况的,适用简易认定程序:
(一)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房(含按综合平衡计划集中配建保障性租赁房);
(二)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已明确建设内容为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
属于简易认定程序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办理建设项目手续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区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并提交《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土地出让合同。区房管部门(区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证明》。
第七条(改造项目的认定程序)
实施新建非住宅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房项目,按照本市非住宅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户型标准)
实施新建保障性租赁房工程,要规范房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面积占项目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四章中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证书的有效期)
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的保障性租赁房,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证书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
非产权单位对保障性租赁房实施装修的,《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经营期限。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并按期妥善处理退租事宜。租赁期限届满后,按照新的租赁协议继续租赁经营的,应当向区房管部门(区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续租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并提交新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的租赁经营期限应当达到5年以上,并应当约定该项目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房使用);区房管部门(区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无误的,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出具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
第十条(申请非居住用地项目的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房非住宅用地在取得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后,由区房管部门(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房管部门(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项目享受财税扶持政策和民用水电价格政策的申请材料:
(一)非住宅建设用地配套建设项目,应提交《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合格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非住宅存量改造项目,应提交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和区政府(区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组织区内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采纳意见。
市房管部门(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后,将相关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名单和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发送至市发改、财政、税务部门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和民用水电价格政策。
退出保障性租赁房非居住用地项目的,市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终止财税扶持政策和民用水电价格政策。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免重复提交)
按照“两免一送”的原则,建设单位无需提供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认定申请材料中可以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的材料。
第十二条(有效期和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继续按照《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码〔2021〕5号)执行;实施意见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附件:
1.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申请表(样表)
2.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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