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多少钱一个月
回答:根据新发布的《上海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九条(租赁价格)规定,保障性租赁房(一房一价)的租赁价格由出租单位制定,初始定价和价格调整应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备案,实际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 10%。初始定价前,出租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的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区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评估结果;出租单位对区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租赁单位可以按年度调整保障性租赁房的租赁价格;涨价的,涨幅不得高于市房管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涨幅,年涨幅不得高于5%。
对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的保障性租赁房,租金价格可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并相应建立随租赁年限增长的累进租金价格机制和管理规则。
市房管部门加强对保障性租赁房初始定价和价格调整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鉴定机构租金评估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延伸阅读:租赁住房供应条件
取得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合格证的项目,经全装修并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投入供应:
(一)需要申请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的项目,应当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
(二)不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装修工程除外),应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利用非住宅存量房改建的项目,应当征得区政府(区保障性租赁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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