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交邮发〔2021〕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
一、适用范围
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就业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本通知下发前,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继续按原保险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注册登记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原则上采取集中统一方式办理参保登记。全网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可由省级公司统一注册,具有用人单位资质的基层快递网点也可在具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市(州)级注册;单一快递企业的基层快递网点统一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市(州)办理投保登记。
快递企业应当及时采集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填写《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信息表》(见附件),报邮政管理部门审核,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统一参保登记时,应注明被保险人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责任主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中,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直接标注为用人单位承担被保险人工伤保险责任;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末端快递网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质的基层快递网点,由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资质的企业法人承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人员变动等信息。
三。支付基础和费率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所有城镇单位月平均工资和参保人数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统一按0.4% 计算。执行过程中,人社部门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具体核定工伤保险费率,适时进行浮动调整。快递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
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的快递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快递员在缴费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业务。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参考商业保险公司同一工伤事故的调查结论,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省级参保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生成缴费计划后,由省级直接支付。
五、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处理好企业发展与维护快递员合法权益的关系,着力解决快递员工伤保障问题,鼓励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障,兼顾市场公平,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间合作协调,切实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尽快实现全面覆盖。要引导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积极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并及时告知基层快递网点其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要根据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办理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作,实施“暖人社”行动,推进在线、手持、及时办理,为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网点对象范围,对各类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进行摸底调查,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督促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为快递员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及时缴费。要将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落实情况纳入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范畴,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开展快递员满意度调查,指导快递公司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增加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内容,并在中国快递协会、四川省快递协会和各快递公司官网公示快递公司及其基层网点参加情况。
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应当对保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全网快递企业、省级公司要切实履行全网管理责任,做好全网快递员的保险工作。以欺诈、虚构工伤事故、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快递公司、基层快递网点和快递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基层快递网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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