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回国(内地、大陆)定居人员户口申报条件+材料
一、获准回国的华侨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
一、华侨居留证
B.护照或旅行证件
C.销户证明
D.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受理条件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
与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一起申请避难的,还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承诺书以及证明与被避难者关系的相关材料。
获准回国定居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户口登记。
二。获准在内地定居的香港和澳门居民的登记
申请材料
一、港澳居民往来内地。
B.结算证书
C.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受理条件
获准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有关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籍。
三。台湾省居民在mainland China登记户口
申请材料
一、结算通知
b、台湾省居民居住证
C.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D.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受理条件
获准在大陆定居的台湾省居民,应当在《准予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持《省级公安机关准予定居通知书》和《台湾省居民居住证》,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籍。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办理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