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工工伤死亡认定标准
在九种法定情况下,与工作有关的死亡得到承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有职业病的;
5.因工负伤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不得承认任何工伤死亡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残或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