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港澳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正月初四2022-08-12  7

越秀区港澳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2022)

越秀区港澳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港澳居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的通知》(粤外教函〔2018〕456号)、《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贯彻:的通知》(穗教专〔2019〕51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港澳居民子女,包括父母来自港澳并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适龄儿童、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

(1)适龄儿童、少年是指当年8月31日(含今天)前年满6周岁(按当年越秀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简章所列招生对象出生日期范围)且尚未入学的儿童,或当年就读于越秀区公办小学六年级的港澳居民子女。

(2)申请人是该儿童的父母(以下简称申请人)。父母双方不得同时申请,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属于同一申请人。

(3)申请入学的年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或公办初中一年级。

第三条小学一年级申请公办学位。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越秀区小学一年级公办学位,经公示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申请人已申请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居住满1年。

2.只有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办理了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具有越秀区户籍,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居住满1年。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房产所在地或唯一合法租赁住所所在地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交学校审核:

1.申请人或其子女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只有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已经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户籍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身份证明、出生证明以及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居住地证明材料(房产证、住建部门批准的房屋租赁合同、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的租赁记录等。);

4.申请人在广州工作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第四条初中一年级申请公办学位。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越秀区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学位由区教育局审核公示后统筹安排。

1.父母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子女具有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申请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居住满1年。

2.只有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办理了港澳居民居住证,具有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申请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具有越秀区户籍,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居住满1年。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审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由越秀区公办毕业小学出具证明):

1.申请人或其子女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只有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户籍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身份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以及申请人的婚姻证明;

3.申请人居住地证明材料(房产证、住建部门批准的房屋租赁合同、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的租赁记录等。);

4.申请人在广州工作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第五条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孩子在越秀区公办学校的入学申请,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后再颁布实施。

第七条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八条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注:

①在广州有合法稳定工作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能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②申请人或其配偶在越秀区拥有自有住房;或者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广州无房产,其适龄子女居住在直系祖先所有的房产内;或者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广州不拥有房产,但在越秀区租赁的房屋为唯一居住地,承租人为申请人或其配偶,持有房屋租赁合同。截至登记当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和登记已生效一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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