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乡居民医保月缴费基数计算方式
月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为
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除以12(月)。
集中参保缴费期后中途参保的下列人员,应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下列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当年新迁入本市的,在本市就读的新(转)生,中途停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非本市就业的紧缺适用人才、高层次人才等具有本市居住证的直系亲属。,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当年按月缴费。从申请当月至年末剩余月份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市户籍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可按当年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出生(或申请)当月至年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可按本办法规定自出生之日(或申请后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户籍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和返贫致贫人员,从标明身份的当月起至年底剩余月份,按照当年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并先进行参保登记,再进行补贴发放,使其从完成参保登记并制作身份标识之日起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