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2021年9月6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暂停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及支付标准。医保目录内的部分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需要个人自付一定比例,个人自付以外的医疗费用称为医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