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待遇
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待遇
根据2021年9月6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下列住院待遇:
(1)统筹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要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保险费用。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次。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因病需转往市内医院的(仅限市内上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后,参保人可于次日内转往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住院起付标准可连续计算。
(二)住院治疗支付比例。
参保人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规定支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
(3)日间手术的整体治疗。
参保人在日间手术期间,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住院待遇结算。200元在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支付比例按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跨月住院的,结算出院日期所在医疗保险年度的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跨医保年度住院的,可在医保年度最后5个工作日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分段结算一次。分段结算后,可按新入院享受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