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165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县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相关科室、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省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63号),现将确定洛阳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数码摄影(DR)”“压缩雾化吸入”及部分骨科创伤、关节外科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
二、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和收取费用,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三。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在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0日起执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的数据,提前做好相互间的衔接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