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知
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贫困人口供养标准的通知
县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局、财政局,龙门园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管理局、财政局,宜宾区社会局、财政局:
为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巩固扶贫成果,加强与乡村振兴的衔接,有效防止因灾返贫。现将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和贫困人口供养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调整涨幅
(一)城市低保
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全市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350元。各县可根据自身财力和资金结余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二)农村低保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全市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05元。人均月补贴为ⅰ类205元370元,ⅱ类205元,ⅲ类175元。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806元;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507元。
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暂不调整: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00元;B类(部分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320元;C类(有自理能力的贫困人口)每人每月80元。
二、时间要求
(1)投标提交时间
新的财政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竣工期限
2021年12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和资金置换工作。
城乡低保资金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按月发放。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摸清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的底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工作。财务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严禁因资金不到位而保证资金及时支付。城乡低保、特困群众救助供养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同时,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和使用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资金,严禁挤占、挪用、截留。
洛阳市民政局洛阳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