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待遇
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统筹待遇
1、门诊特定疾病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一类门诊特定疾病和二类门诊特定疾病。参保人员门诊特定疾病由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认,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2、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员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费用结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所确定的特定疾病诊疗相关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享受门诊特定疾病统筹待遇。
3、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标准。特定病种一级门诊医疗保险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标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医疗保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4.参保人登记二类门诊两种及以上特定疾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限额高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