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职工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认定
中山市医保门诊特定疾病识别
1.符合门诊特定疾病准入标准的参保人员,应选择具有相应门诊特定疾病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和就医。
2.参保人向具有相应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诊特定病种定点资格。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待遇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将认可信息上传医保系统备案之日起生效,按自然日计算,期满自动终止。
3.特殊点选择要求:对于第一类特殊点,应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特殊点作为费用结算机构。二级上门诊所参与单体建设和统筹,选择1至3家有资质的机构作为费用结算机构。除传染病门诊特定病种外,至少有一家为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参加统账结合的可在本市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结算机构。
3.参保人选择门诊特定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后,原则上1年内不得变更。在待遇有效期内,参保人因患病、居住地迁移、工作地址变更、门诊特定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范围变更等确需变更门诊特定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医疗保险服务窗口或各镇街医疗保险职能部门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成功次日生效。
4.参保人门诊特定疾病的治疗,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享受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或者届满后30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延续。更新流程按照注册流程执行。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