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结婚登记申请条件有哪些?
婚姻登记
1.受理婚姻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
(2)要求已婚男女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异、丧偶);
(五)当事人之间没有直系血亲关系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双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3张;
(8)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法典》规定的有效证件。
2.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现役军人应当到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对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和部队颁发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3)洛阳市居民在内地与港澳台省居民结婚的,应当一起到洛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内地居民应提交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
香港居民须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身份证;经香港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且对方三代以内无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应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省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本人在台湾省户籍的有效身份证件;经台湾省公证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