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处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持有离婚协议书,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6)双方各提交2张近期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法典》规定的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