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流程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第1077条、第1078条的规定,离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应用。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符合《婚姻登记法典》第29至35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处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验收。婚姻登记员应当根据《婚姻登记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遗失结婚证的,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份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可以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应当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回执。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回执之日起三十日内(期间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次日起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 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遗失不能提供,需书面说明情况),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归档。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次日起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复习。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的次日起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应当持《婚姻登记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5)注册(认证)。婚姻登记机关应根据《婚姻登记法》第58条至第60条的规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