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
到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
第一,继续支付。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2006年7月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养老保险可以继续缴费。
2.户籍在省外的参保人员
2006年7月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应当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
在最后一个参保地连续缴费超过5年的,也可以在最后一个参保地继续缴费。
3.户籍在省外的参保人员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2011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广东省参保人员为待遇领取地,按规定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的地点一旦确定,就不会改变。
第二,一次性付款
1、已在我市继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户籍在本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
②1998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且月缴费年限累计满1年以上。
③《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实施前,参保并延期缴费满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满15年。
2、已在我市继续缴费的省外户籍参保人员。
《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实施前,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纳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