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视同职工或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以下人员的缴费年限按以下方式确定:
1.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含改制后的固定职工),自1992年7月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职工在1992年7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2.国有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知青的,视同缴费年限。
3.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的城镇集体企业(含改制后)职工,从市或区(市)县政府实行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当月起,按实际年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非公有制企业或者单位职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军龄或知青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原职工等人员,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个人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军龄或知青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原职工等人员,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6.对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未按国家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编制内的职工,在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军龄或者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7.对转业、退役军人和未按国家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职工分流自谋职业的人员,以个人参保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军龄或者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8.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军龄不视为缴费年限。
9.参保人因工作流动跨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所在地,参保人在最后一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累计缴费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
10.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刑满释放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国家有关规定的缴费年限。
11.企业职工被辞退、除名的,辞退、除名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原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