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一是缴存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工作生活(以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为准)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全额出资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非自用住房、商品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
二是缴存职工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支付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按规定在限额内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
注释 :
1.2017年10月31日后在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结清前,只能用该笔贷款申请还款和提取。
2.职工及配偶有多笔住房贷款的,每年只能申请偿还同一笔住房贷款。
3.配偶提取:持配偶还贷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在广西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根据申请登录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资料缺失或有异议,需提供结婚证(原件)。(2)在广西以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4.离异职工:夫妻离婚后,非主贷款人取得房产并承担还贷责任,但主贷款人姓名、房产账户发生变更的,非主贷款人可以在正常还款的情况下申请还款和支取。除了相应的还贷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界定房屋产权、贷款债务分割的相关材料,如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
5.异地提取住房:职工(或配偶)在2017年10月31日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地点必须是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职工可以申请还款提取。
(1)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非广西地区发证机关可只提供身份证不提供户口簿);在工作单位购买房屋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单位情况说明(原件)或工作单位社保(住房公积金)提交的材料(原件)。
(2)申请偿还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商业贷款或广西区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付款人不是贷款主贷款人的,主贷款人需在首次支取时签署授权我管理中心查询其个人征信中住房贷款情况的委托书。现场无法签字的,他必须打印并提供自己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住房贷款记录的部分)。
6.委托代理:直系亲属取款,需要现场签字的业务,可以不委托代理。其他业务代理人需提供提取人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签字并按指纹)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可从我中心网站下载。
提示:
1.除身份证外,已经提供并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化,无需重复提供。
2.绑定个人银行卡:如确定将提取资金转入我行管理中心已绑定的联名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一类银行卡,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的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以在我中心个人网站和微信网站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保所提供的银行卡处于正常状态。
3.住房公积金还款协议提取:在南宁市缴存且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办理贷款还款协议提取业务。合同签订后,管理中心会按照约定的时间,定期将职工可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其账户。
提款时限和额度:
期限:贷款本息可在未偿还期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应在结清后一年内提出提款申请,逾期贷款不予受理。
额度:所有提款人每次提取同一笔住房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申请提取第三套房(及以上)的,提取金额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住房套数按已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套数计算)。
处理时间 :
营业部: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12: 00,下午13: 00-17: 00(节假日除外,下同)
县行政部:周一至周五上午8: 00至12: 00,下午15: 00至18: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