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涉及的关键问题

请对征求意见稿中以下内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您的意见和建议:

(一)对缴费未达到规定期限的参保人员,在原按月延期缴费政策基础上增加一次性缴费制度的意见或建议。

(二)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或建议。

(三)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自动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并享受相应待遇,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无需额外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意见或建议。

(4)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公众意见征询时间

2022年5月6日-2022年6月4日。

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1)登录广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或广州市司法局网站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提出意见和建议。网站地址如下:

http://www.gz.gov.cn/gzsylbzj/

http://sfj.gz.gov.cn/ztlm/xzlf/gzyjzj/

㈡电子邮件:发送到xuyu@gz.gov.cn。

(3)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医保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梅冬路28号。

请留下您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评论,以便根据需要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医疗保险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体制框架]

建立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满足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并对缴费单位的申报和不足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失业保险关系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就业地或户籍地在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均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市,领取伤残津贴并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包括保留劳动关系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用人单位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就业并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依法取得相关就业证明和居留证明,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外国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下列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小学、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和科研院所;

(二)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我市居住并申领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未就业的;

(三)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治疗框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和个人账户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包括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含一类和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补贴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包括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含一类和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

第八条【基金支付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支付普通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应当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国家和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及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有关规定。

其他不予支付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付款期限】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应当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准后,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本市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可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选择按月缴费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因流动就业从其他统筹地区转入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市将认定参保人员参加其他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现役军人的服役年限视同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待遇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待遇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个人账户分配标准和管理按照省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一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登记或变更手续。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延期就业人员,应当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科研院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支付条款】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代扣代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自动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单位和参保人不需要分别缴费。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医疗保险年度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上一医疗保险年度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新的医疗保险年度无需再次办理登记手续。他们在新的医疗保险年度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保险关系自动延续。

医疗保险年度内,有下列情形的城乡居民可缴纳当年保险费:

(一)暂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本市行政区域外转入本市各类高等院校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三)新生婴儿;

(4)新居民;

(五)新增医疗救助对象;

(6)刑满释放人员;

(七)退役士兵;

(八)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需要缴纳当年保险费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付款处理】

次月起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职工按规定应参加保险的次月起三个月内补缴应缴费用和滞纳金,补缴医疗保险费相应时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可以支付;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用人单位缴费后,参保人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和相应月份的分配比例加计到个人账户中。

灵活就业人员和延期就业人员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政府补贴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由社会申请退休的退休人员少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年限的, 且扣除单位按原规定缴纳和支付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以下标准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本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本市同一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中央、省属单位缴费年限和同一缴费年限)达到25年的,由政府支付。 二十年以上不满二十五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资助50%,本人支付50%;不到二十年,我全额支付。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以发放养老保险金的原独立统筹区开始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最后一个月为准。截止时间如下:2001年11月,花都区至2006年2月,番禺区至2003年4月,从化区至2005年12月,增城区至2005年11月,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至2005年。

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失业后再就业,在新单位退休。退休时应由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照前款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资助缴纳。

经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干部随军家属等人员一、经批准安置在本市的人员,其从外地转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应当计入。

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资助资金,按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时间最长的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的筹资】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缴费基数、筹资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的定点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就医购药证明】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配药,必须出示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身份核对。结算前未出示的,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医疗管理】

参保人员应当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入院出院标准和住院管理规定,并可选择本市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外,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含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应当征得参保人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起付标准规定】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根据不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定,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转诊标准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参保人员的起付标准费用按一次住院计算。转入医院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院的,被保险人在转入医院支付差额部分;如果低于转出医院的,不需要额外支付起付标准费。

第二十二条【险种变更】

参保人年度内变更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参加不同险种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另行计算。其中,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发生变化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分段结算,医疗待遇标准按照结算时应享受的相关标准计算。起付标准费用按入院时的保额只计算一次,对定点医疗机构另行计算住院次数。

第二十三条【结算方式和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标准和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服务价格变化、医疗技术发展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资金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职工生育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项目设置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第二十五条【财务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按年度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经市医疗保障和财政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会计制度】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统计分析工作,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资金的保值增值]

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市财政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计划。

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条款】

本办法中涉及的医疗保险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属于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个人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的费用和超过限额标准的费用。

(二)医疗保险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本办法所称社会申领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四)特定疾病门诊治疗,是指符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特定疾病或治疗项目及相关准入标准,在门(急)诊医疗中属于相应目录的,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

(五)普通门诊待遇,是指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在门(急)诊就医时,不按特定病种门诊待遇享受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其他保障措施]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自己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十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第10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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