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实施分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策。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分阶段实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政策。其中,养老保险缓缴期为三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期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至2023年底。
三。继续实施稳岗回归的失业保险政策。
参保企业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且30人以下(含)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定岗位回归。大型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和中小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以单位形式投保的学会、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经济组织参照执行。实行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储备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大力推进稳定岗位回报“免申请”。对于没有企业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四。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的政策。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贴。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参保失业人员。参保满一年及以上人员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参保不满一年人员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提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不超过6个月。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底,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2年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就业情况和基金支付能力,统筹研究确定,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大力推行失业保险待遇“畅通无阻、安全办理”。完善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资格验证、信息比对核实,防范弄虚作假、冒领和欺诈风险。
五、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继续放宽,直至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的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级别不能重复享受,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不能重复享受。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保险基金上年累计结余的储备期在2年以上,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资金不足。在落实各项政策保障稳定生活和工作岗位的基础上,可从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2年的储备资金到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以上保单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七。发放一次性留职培训补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发生1起(含)以上中高风险疫区的市(地)、县(市、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可按照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在岗培训补贴,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以单位形式投保的学会、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经济组织参照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根据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贴,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证明、从业人员花名册和生产经营证明。以上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的稳定回报。上述政策统筹实施的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应已划出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资金,并预留两年资金。该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八。定期开展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行动。
对接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就业需求,建立就业保障清单并动态更新,完善就业服务专员“一对一”联系服务机制。组织各类人力资源机构、产业园区、行业协会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服务,精准保障用工需求。深化劳务合作机制,建立跨区域劳务合作联盟,通过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举办劳务对接活动等方式“点对点”引进劳务。探索用工余缺调剂机制,帮助企业搭建用工信息共享对接平台,帮助企业就近调剂本地用工。
九。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深入推进“聚才”工程,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招聘服务、就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困难帮扶等“六进”校园活动,收集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收集发布重点企业、重大项目、“专精特”企业、公共部门岗位等岗位信息,启动“百千万天网”。招聘见习岗位不少于3万个。加强对零就业、低收入家庭和残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十、鼓励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
鼓励政府购买服务扩大就业服务供给,为劳动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指导等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农民工、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群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