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ⅰ类银行卡。
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1.身份证原件;
2.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ⅰ类银行卡;
3.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4.商业贷款还款表(原件);
仅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还款额,未提取商业贷款部分还款额的,可不提供4、5项材料。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身份证原件;
2.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ⅰ类银行卡;
3.借款合同(原件);
4.还款单(原件)。
部分提前还款或贷款结算:
1.身份证原件;
2.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ⅰ类银行卡;
3.借款合同(原件,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
4.显示提前还款金额的还款单或显示贷款结算金额和结算状态的结算凭证(原件)。
直系亲属提取:
1.身份证原件;
2.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ⅰ类银行卡;
3.户口本、出生证、结婚证等亲属关系材料;
4.有住房消费但未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应提供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凭证或收据,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
5.根据本表对应的贷款种类提供相应的贷款材料;
注:还款对账单是指只显示每月还款情况的对账单,不显示银行卡流水明细。至少出示最近三个月的还款情况,并有银行签字。
注 :
1.2017年10月31日后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结清前,只能用该笔贷款申请还款和提取。
2.职工及配偶有多笔住房贷款的,每年只能申请偿还同一笔住房贷款。
3.配偶提取:持配偶还贷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在广西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根据申请登录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资料缺失或有异议,需提供结婚证(原件)。(2)在广西以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4.离婚职工:夫妻离婚后,非主贷款人取得房产并承担还贷责任,但未申请贷款的主贷款人和房产账户名称发生变更的,在还贷正常的情况下,非主贷款人可以申请还贷和提款。除了相应的还贷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界定房屋产权、贷款债务分割的相关材料,如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
5.异地住房提取:职工(或配偶)在2017年10月31日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地点必须是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职工可以申请还款提取。
(1)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非广西地区发证机关可只提供身份证不提供户口簿);在工作单位购买房屋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单位情况说明(原件)或工作单位社保(住房公积金)提交的材料(原件)。
(2)申请偿还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商业贷款或广西区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付款人不是贷款主贷款人的,主贷款人需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首次支取时查询其个人征信中的住房贷款情况。如果他不能现场签字,必须打印并提供自己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住房贷款记录的部分)。
6.委托代理:直系亲属取款业务和需要现场签约的业务不得委托代理。【/s2/】其他业务代理人需提供出票人书面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指纹)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贴士 :
1.除身份证外,已经提供并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化,无需重复提供。
2。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将提取资金转入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一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的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以在公积金中心个人网站和微信网站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保所提供的银行卡处于正常状态。
3.住房公积金还款协议提取:在南宁市缴存且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办理贷款还款协议提取业务。合同签订后,管理中心会按照约定的时间,定期将职工可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其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