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沪工作港澳台居民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三)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含),申请贷款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无未清偿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其他可能影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债务;
(6)必须是购买本市住房的产权人,且所购住房为在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七)能够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八)符合上海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共同借款人应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除上述第(6)和(7)项外,共同借款人应满足所有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