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调整优化我市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新时期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的通知》(粤办〔2020〕38号)、《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35年远景目标(2021年4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493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落实省领导指示全力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实施的通知》(粤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三条户口核查和入户手续由城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退伍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人才引进、人员救助、弃婴收养、退伍军人安置接收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上述各类人员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中央和省属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关于明确中央和省属行政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户口迁移有关工作的通知》(通〔2019〕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进一步放宽和优化合法稳定居住就业:
在我市连续参保满1年并拥有自有住房的人员,或无自有住房但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近期在我市连续参保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成年但未婚在校学生)、共同居住的父母均可申请落户中山。有自有住房的,户籍在自有住房;没有自有住房的,户籍登记在参保地当地居委会集体户。
第六条凡在我市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1.大学和职业学院的应届毕业生;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五年内的人员(含中国留学回国人员);
具有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人员;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满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45周岁以下,在我市参保满6个月的人员;
3.45岁以下中级职称人员;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5岁以下的人员;
4.在我市参保满6个月、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具有中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或具有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5.中山市缺乏应用型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政府雇员和警务辅助人员,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依法招聘。
上述人员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取得资格人员资格后方可申请入户。
第七条进一步优化家庭投资和纳税:
在我市注册且实收资本达到人民币或等值外币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个入户指标;实收资本增加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5个入户指标。每家企业上限10户指标。
每年在我市实际纳税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市总部经济企业的,给予10户指标;每年在我市实际纳税5000万至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最高值含本数,下同)的,给予8个入户指标;每年实际纳税3000万-5000万元的,给予5个入户指标;每年实际纳税1000万-3000万元的,给予3个入户指标;每年实际纳税100万至1000万元的,给予2个入户指标;每年实际纳税10万至100万元的,给予1个入户指标。
户均投资指标从企业注册成立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有效期2年。投资和纳税的指标不累加,逾期自动失效。住户可以是投资者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以是企业聘用的员工。如果是职工,必须是近期在企业工作,且连续参保6个月(参保月数不能间断)。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1.我市获得全国、广东、中山市劳动模范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表彰的荣誉,我国或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获得中山市荣誉市民、“大国工匠”、“南粤工匠”、“中山工匠”等荣誉称号的国内户籍人员。
2.经市交通局批准,在我市连续从事公交车驾驶员岗位满一年,并在本市连续参保满六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本市登记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明,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本市收养人名下。
第十条在本市拥有合法产权自有住房的户籍人员,其非户籍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居住的,可以申请避难(夫妻、未成年子女、父母)。夫妻不受结婚年龄限制,父母子女不受年龄限制且身边无其他子女照顾,未成年子女父母放宽就读成人学校未婚生。
有自有住房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因年老体弱或身患重病,且无其他子女在本市共同生活,需要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已婚成年子女照顾的,经调查核实,允许其中一名成年子女申请照顾父母迁入其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以随迁,户口可以迁入父母自己的房屋。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户口在本市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居住地或者恢复本市户口:
1.参军,退休到这个城市;
2.到外省(市)就读中专、技校,毕业后工作单位未落实,或休学、离校回到本市的;
3.被劳动教养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历史遗留下来的将回归这座城市;
4.持户口迁移证或遗失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未入户而返回城市的;
5.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撤销后重新出现的;
6.因为结婚把户口迁到了外省(市)婆家。现在离婚(不含再婚),已经回到这个城市生活工作。
第十二条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国家、省、市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中山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救助机构无法核实身份信息滞留三个月以上,福利院收养弃婴,按收养登记政策落户。
第十四条经省、市招生部门录取,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属于全日制普通教育的非中山户籍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
第十五条符合迁入户口规定的人员,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经查实有隐瞒、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不予办理申请。申请人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责令申请人退回原户籍地,迁出后恢复户籍;上述行为纳入公民信用体系,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
市公安局要积极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大力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减少群众重复提交证明材料。市自然资源局、税务局、民政局、卫健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积极支持和配合提供相应的房屋产权、纳税、婚姻、出生登记、保险等申请和数据共享的电子文件和凭证。
公安机关在审核和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除收取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证明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户口名义非法收费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涉及的户口登记,按照以下原则办理:有自有住房的,户口转入自有住房;没有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母名下房产(经产权人同意)或人才公户(仅限人才落户)或就业单位集体户(没有集体户的,迁入单位居委会集体户),但这一规定已经明确,应当在参保地集体户落户或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按照民用建筑标准建造的,具有标准地址的住宅房屋,不包括人民防空区、地下室、人员集中居住的场所、改建为房屋的车库或车库、仓库、商店和夹层、改建为旅馆或旅店的公寓、活动房、棚屋、违章房屋或建筑物、车库。
本规定所称自有住房,是指在本市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的住房。
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公民在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出租的房屋。
除非另有规定,与申请人有关的条款应计算至申请的月(日)。比如“最近”是指自公安机关提交户籍迁移申请材料当月起的相应期间;“连续”是指以一年中的12个自然月为标准,规定的月数中的间断月数在3个月(含)以内的,视为连续,但明确不允许间断的被保险人除外。
本规定所称“年度”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规定所称“原籍”是指本市为外地市县的原籍。
本规定所称保险,是指申请人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入户时至少要提供同时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证明。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者指南。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