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对象+材料+规定)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由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予以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父母扣除。
扣除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累计超过1.5万元的个人负担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由纳税人在 8万元限额内扣除
扣除对象:(1)可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父母扣除。
所需材料:纳税人应保留与医疗服务收费和医疗保险报销相关的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为患者提供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本人年度医疗费用的信息查询服务。
扣款计算时间:是医保信息系统记录的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年份。注:次年3-6月综合收入最终计算时扣除重疾医疗费用。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四章,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超过15000元的,由纳税人在80000元限额内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父母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保存与医疗服务收费和医疗保险报销相关的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为患者提供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本人年度医疗费用的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