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退休人员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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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林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公告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直单位、中央驻吉机关事业单位、省级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辞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

(一)配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多领39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缴费不满25年的退休人员,每满1年,每月增加1.2元;缴费年限26至30年的,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6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的,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9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的,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0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按“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加缴费年限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每月增加额为本人2019年末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的1%。

(三)倾斜调整以下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级退休人员。截至2019年12月31日,70-74周岁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岁及以上老人每月增加60元。

2.边远艰苦地区县(市、区)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退休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础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市县所在地,省直管单位为本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础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4.退休人员工伤与其缴费年限挂钩的调整额低于72.5元的,按72.5元执行。

(四)其他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目前正在领取暂准待遇的新退休人员,暂按目前暂准待遇确定养老金水平调整标准。基础养老金按照改革后的办法重新核定后,他们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前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和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

3.调整增加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当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在计算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时,过渡性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合并计算。

三。融资渠道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调剂。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剂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保机构发放,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尚未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原渠道支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面实施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四。批准和发放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退休人员待遇支付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调整办法核定新的待遇,安排资金并组织支付和实施。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新的养老金发放仍按原渠道组织实施。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属地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资金发放渠道做好新增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工作。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协作,做好资金调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吉林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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