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的学费

金新雅2022-08-11  12

宁夏医科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招生+录取+学费标准)

宁夏医科大学2022年普通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本科、高职(专科)院校顺利招生,规范招生行为,维护院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以及教育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宁夏医科大学(GB代码:10752),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国家卫生委员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设立。培养各层次人才,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高职(专科)。

第三条学校地址:宁夏医科大学盐湖校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文凭学校的名字是宁夏医科大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统筹普通本科和高职院校(学院)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校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规划与录取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

学科发展的实际情况等。,统筹考虑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省、各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考生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和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服务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查询。

第九条学校招生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生监管”的原则,实行计算机网上招生,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作为招生“第三方”。

第十条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学校,按理工科、文史类分类;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按高考改革方案有关规定录取,考生须符合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认可教育部批准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加分政策,按照加分分值从最高分到最低分择优录取。报考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投档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原则上按1: 1确定调档比例;对于梯度志愿招生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未完成全部招生计划时,录取下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的原则进行,不存在专业级差;分数相同的,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政策规定的排名规则,比较单科成绩,分数高的录取。

第十三条成绩达不到所报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名额满;根据上述原则,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学校辞退。

第十四条体检要求: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2003〕3号)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堂〔2010〕2号)的前提下,考虑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除公共事业管理和医学信息工程专业外,其他专业均不录取我校。

特别说明:患有以下疾病的考生不适合报考医学类专业。

1.任何一只眼睛矫正到4.8的镜片度数大于800度;

2.一只眼失明另一只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

3.斜视,嗅觉迟钝,口吃。

第十五条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录取,由学校按照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有关文件执行。我们学校的少数民族预科班都是一个批次的,转来的专业都是所在省每个专业一个批次的。因此,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符合医学、药学各专业身体条件的考生。

第十六条我校所有专业的外语教学均为英语教学。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请谨慎申请。

第十七条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四章费用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本科层次5800元/年/生(含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护理学、儿科学、视光学七个专业),高职(大三)层次5300元/年/生(含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药学、中药学、临床药学、药学),各专业学费4600元/年/生。住宿费:盐湖校区800-1300元/年,双一校区500-1300元/年。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对新生进行资格复审和体检复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作弊的学生将被取消资格。

第二十条学校通过申请各种助学金和勤工俭学岗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录取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由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电话:0951-6980061 6980678

监督电话:0951-6980034

川:0951-6980061

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www.nxmu.edu.cn/zsjyc/

微信官方账号: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服务(nyzj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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