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临桂区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1。赞助商
寄宿生:在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所有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纳入资助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生、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儿童、孤儿、无人抚养的儿童、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和烈士子女。
非寄宿生: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含贫困和不稳定家庭学生)、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农村贫困家庭学生。
2。资金比率
寄宿生:享受全区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按照全区城乡义务教育寄宿生总数的45%确定。
非寄宿生:符合资助条件的100%资助。
3。供资标准
寄宿生:小学生1000元,初中生1250元。
非寄宿生:小学生500元,初中生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