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受到伤害的;
(3)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应用条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处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本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证人的证词;
4.医院诊断证明、门诊手册、病程记录原件及复印件(患职业病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5.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需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9.委托书
10.其他材料
(1)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勤路线图、工作计划表;
(2)因公受到暴力伤害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作出的结论性文书;
(3)申请因工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处理地点
市人社局工伤科:朱敏西街809号B座332室
市区和开发区工伤认定地址:
朝阳区:前进街1855号朝阳区政府439室
南关区:自由路3388号南关区政府309室。
宽城区:人民北街3366号宽城区政府2085室
二道区:福安街2228号2楼225室
绿园:Xi安路6669号绿园行政中心二楼4号窗口。
经济开发区:吉林路6188号管委会1603室
高新区:金湖路1357号高新区管委会833室
北湖区:北湾西街与华英新路交叉口管委会205室
常德区:金汇路1001号金融大厦1610室
空港区:港南路3777号管委会A区107室。
驾驶区:东风街7766号管委会行政中心210室。
悦趣:生态街与天庆路交叉口创业服务中心一区三楼333室。
莲花山:莲花山路5号管委会C3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