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层次人才分类

哈根达斯是什么2022-08-11  5

沈阳高层次人才ABCD分别指什么?

沈阳市人才认定标准

一、顶尖人才(A类)

(1)诺贝尔奖获得者(仅限物理学、化学、生理学或医学奖、文学奖和经济学奖)。

(二)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相应级别的外国最高学术权威成员。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五)其他省会或副省级以上城市认定的相应层次人才。

二。杰出人才(B类)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国家外国专家局“首席外国专家项目”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A类人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辽宁省杰出人才。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特等奖)前5名或第1名,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国家级教师奖、省最高科技奖、中国科学院优秀科技成果奖杰出贡献者、中国政府友谊奖前3名。

2.长江学者成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吴阶平医学奖、舒兰医学奖、中国农业优秀奖、中国金融学科终身成就奖、袁企业管理金奖、孙经济科学奖作品和论文(第一完成人)、中国专利金奖前三名、中国技能奖、世界技能大赛金奖获得者。

(三)担任下列职务的人员: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RD计划、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项目第一负责人或项目经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第一负责人,并已通过验收;

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3.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重大项目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近5年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结题通知。

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并已完成验收。

5.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6."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4)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

(5)近5年被最新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美国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或《泰晤士报高教增刊》排名前100的大学引进,并在我市高校重点行业或重点学科担任博士生导师。

(6)获得奥运会(残奥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冠军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残奥会)的运动员,或其直接培养的主教练。

(7)近五年内担任世界500强(美国《财富》杂志最新排名)或中国5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排名)公司总部副总裁(副总经理)或担任总部直属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中国企业500强总部总裁(总经理)(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排名);中国共产党文化企业30强公司宣传部董事长兼总经理。

(八)在我市从事重点行业的私营企业第一负责人及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贡献达到3000万元以上。

(九)在我市重点行业私营企业工作且上年度个人纳税额达到40万元以上。

(十)其他省会或副省级以上城市认定的相应层次人才。

三。领军人才(C类)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科院“百人计划”B类人选、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端外国专家计划”人选、全国宣传思想青年人才、国家级技术专家、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导(经理)、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级人选、辽宁省领军人才、优秀专家、 辽宁省“振兴辽宁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含攀登学者、特聘教授)、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辽宁优秀企业家”、“辽宁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沈阳市领军人才。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5名,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3名,部、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二等奖前5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部、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特等奖)前3名,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三)担任下列职务的人员: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RD计划、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项目的第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子项目负责人项目资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已通过竣工验收;

2.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第一负责人,且近五年内通过结题验收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结题通知;

3.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4.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并已通过验收;

5.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6.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优秀会员;

7.近五年被批准为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4)近五年内由教育部“双顶”高校或最新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美国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增刊排名前500名高校引进的人员,在我市高校重点行业或重点学科担任博士生导师。

(五)近五年内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著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6)近两届奥运会(残奥会)或列入奥运会(残奥会)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获得第二、三名的运动员,或其教练直接培养的。

(7)取得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 P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中国香港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英国精算师(FIA)、北美精算师(FS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

(八)近五年内获得国家认可的企业技术中心主任,任期内考核结果为合格。

(九)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学科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学科)学科带头人。

(10)近五年内担任世界500强公司(美国《财富》杂志最新排名)或中国50强公司(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排名)总部直属一级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世界500强公司(美国《财富》杂志最新排名)总部首席财务经理、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产品经理、首席技术官、首席经济学家;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排名)副会长(副总经理)或总部直属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获得国家荣誉并在我市从事重点行业的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宣部排名前30位的文化企业提名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

(十一)在我市从事重点行业的私营企业第一负责人及企业上一年度税收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

(十二)在我市重点行业私营企业工作且上年度个人纳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

(十三)其他省会或副省级以上城市认定的相应层次人才。

四。顶尖人才(D级)

(一)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辽宁省“四个一批”人选、辽宁省“振兴辽宁人才计划”拔尖青年人才、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享受沈阳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沈阳市杰出专家、沈阳市杰出科技工作者、沈阳市十大杰出科技人选、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盛京市工艺美术大师。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部、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部、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3名,辽宁省高校教师奖二等奖前3名,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前3名,沈阳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二等奖前5名,农村科技推广奖、专利奖,沈阳市科技振兴奖,世界技能大赛铜奖,中国。

(三)担任下列职务的人员: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RD计划、中科院战略先导科技重点项目成员(前4名)、项目第二负责人、子项目第一负责人或子项目第二负责人项目经费1000万元以上,并已通过验收。

2.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项目、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第一人,且近五年通过结题验收,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结题通知。

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

5.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6.近五年被批准为辽宁省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负责人。

7.成为RD高新技术企业第一负责人。

(4)近五年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辽宁省优秀教师,沈阳市首席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5)近两届奥运会(残奥会)或列入奥运会(残奥会)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获得第4名至第8名的运动员,或其直接培养的主教练。

(6)市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和医学专科(学科)学科带头人。

(七)近五年内在沈阳创业并入选“中国留学人员创业支持计划”的留学人员。

(8)取得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 P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中国香港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英国精算师(FIA)、北美精算师(FS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

(9)博士学位获得者。

(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近5年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表彰或荣誉称号。

(十一)经认定的外国高端人才。

(十二)近五年内在我市创业,上一年度企业纳税额超过150万元,且从事重点行业的私营企业主要负责人。

(十三)在我市从事重点行业的私营企业第一负责人及企业上一年度税收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

(十四)在我市重点行业私营企业工作且上一年度个人纳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

(十五)其他省会或副省级以上城市认定的相应层次人才。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不时修订和完善。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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