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跨省结婚办理条件
这是山东省民政厅发布的跨省婚姻办理通知,青岛可以参考办理业务。
处理条件
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业务管辖外,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山东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的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或者在该省经常居住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如果双方不是山东省常住户口,但一方常住户口在山东省的,可以到山东省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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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申请材料
(一)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如果他们因某种原因不能提交身份证,他们可以签发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相关部门更正。
(3)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的陈述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法院的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的医学证明(推断)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陈述真实性的材料;相关材料不一致、无法提供的,当事人应当先到相关部门补正。
(四)当事人申报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的医学证明(推断)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申报真实性的材料。
(5)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和部队颁发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6)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军人婚姻登记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相关部门更正。
(7)双方提交双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3张。
(8)一方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