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卫计委的有关解释,现就进一步做好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当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中,“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是指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未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夫妻。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一般应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应在49周岁以内。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暂不办理的,及时联系申请人按规定办理。
三、实施普遍二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一个子女并自愿停止生育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奖励优惠政策。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生育的,发证机关应收回光荣证,并停止该证享受的各种优惠待遇。
四、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有具体解释的,以国家和省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