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社会福利岗、社保助理员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津贴问题的通知
(青卫规[2020]1号)
为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老年奖励政策,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社会福利岗位、协办单位、退休职工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老年补贴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社会福利岗位职工一次性养老补贴的发放。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是指符合《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由市、区、市开发组织上岗的人员。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参照其他城镇居民的补贴标准、申报程序和资金渠道发放一次性养老补贴。
(一)分配对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优待证,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2)分配标准
退休公益性岗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所在区市其他城镇居民的补贴标准发放。提前退休、退职的,由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其户籍所在的区、市按照该区、市其他城镇居民的补助标准支付。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携带以下材料: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退休证原件;本人结婚证原件(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再婚家庭协议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相关证件和材料的原件,在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社会福利岗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贴审批表》。当事人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
(4)分配程序
按程序对其他城镇居民进行一次性奖励。
(5)资金渠道
公益性岗位职工一次性老年补贴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统筹解决。
二、共保、提前退休、纠正提前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养老补贴。
(一)化妆对象
或参照青企[2003]19号文件和青政办[2000]45号文件执行。退休时不按青岛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领取一次性养老金。符合下列条件者: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
4.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办理了共保、退休、提前退休和更正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
纠正提前退休人员是指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10号文件规定纠正提前退休的人员。
享受退休费加5%的不属于这个补偿范围。
(2)化妆标准
根据共保、提前退休人员按预留标准退休时发放的一次性老年补贴与青岛市当年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老年补贴标准的差额,补足差额。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补足法院宣布企业破产之日确定的补贴标准与当年从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贴标准的差额。提前退休人员换领一次性养老金的,应当补足更正标准与原退休待遇标准的差额;更正提前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已加发5%养老金的,按退休年龄更正后的基数计算。
(三)申请材料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破产和落实青政办[2000]45号文件所作的赞助、提前退休、退职资金所需材料如下:
1.协助保险人员补足差额所需材料。
(1)破产实施、清政办[2000]45号文件执行时,保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贴花名册;(2)《青岛市职工退休审批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3)资产经营公司、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的预留职工安置基金支出审批表、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贴花名册;(4)《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资金审批表》(一式五份);(五)共同赞助人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高龄津贴发放申请表,包括符合补偿条件的共同赞助人的办理时间、退休时间、预留金额、补偿金额等相关信息,并由补偿对象签字确认;(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抚恤金名册;(7)企业宣传说明。
2.离退休人员补足差额所需的材料
(一)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清政办[2000]45号文件时,保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贴花名册;(2)《青岛市职工退休审批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3)资产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审核)的预留职工安置基金支出审批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贴的退休人员花名册;(4)《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资金审批表》(一式五份);(5)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贴花名册。
3.提前退休人员补差所需材料
(1)提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贴花名册;(2)资产经营公司、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的预留职工安置基金支出审批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贴的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3)《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资金审批表》(一式五份);(4)《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贴计算明细表》(一式五份);(5)《青岛市职工退休审批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
(4)化妆程序
原市属破产和执行郑晴办发〔2000〕45号文件的国有、集体企业后备基金协助保险、提前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补足差额的程序如下:
1.举报材料。管理单位应提交已领取部分一次性养老补贴的共保、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的申请材料。
2.声明和宣传。企业按照以下年度待岗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共保人员薪酬情况进行公示和审核,并将上述申报和证明材料报送企业主管部门。
2015年对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并符合缴费条件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出资人进行一次性养老金补贴补足。
2016年对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并符合缴费条件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出资人进行一次性养老金补贴补足。
2017年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并符合缴费条件的原市直国有和集体共保人员进行一次性养老补贴补齐。
原市属破产和国有、集体企业执行郑晴办发〔2000〕45号文件,提前退休的,由企业或管理部门于2015年9月底前一次性公示审核,并将上述申报证明材料报送企业主管部门。2015年,他们会得到补偿。如果是纠正提前退休,其养老补贴将根据退休待遇进行调整,另行处理。
3.检查并确认。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提交的申请证明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填写《年度共保、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一次性养老津贴花名册》(一式五份),签字盖章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提交的材料,确认并盖章《年度共保、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一次性养老津贴花名册》、《预留职工安置资金支出审批表》、《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资金审批表》。
4.拨款和分配。2015年10月,企业主管部门将于随后每年5月将审批材料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30日内将审批材料拨付至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后30日内逐步将资金发放至补偿对象。
5.归档归档。企业主管部门将审批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其他原市属企业和地区企业的共保、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贴的申请、发放和审核程序,按原发放程序和渠道执行。
(5)资金渠道
按照青计生委[2004]10号文件规定,原市破产保留一次性养老补贴,由市财政专户管理,按照青府办[2000]45号文件执行,国有和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和提前退休人员的补充资金由市财政解决,从市国企改革基金平台列支。纠正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纠正提前退休社会保险费的渠道负担。
按照青计生[2004]10号文件规定,不保留一次性抚恤补助,属于青企改[2003]19号文件执行,由市财政承担;属于清政办[2000]45号文件规定的,由原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按原渠道解决;其他原市属企业共保人员按原渠道解决。
原市属企业共保人员的一次性老年补贴由设区市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明确责任,落实政策。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福利岗位职工中离休、退休、提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兑现工作,明确责任,确保落实到位。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共保、提前退休、提前退休和纠正提前退休人员的一次性老年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破产,落实清政办〔2000〕45号文件中的参保、退休、提前退休、纠正提前退休的单位和人员名单;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福利岗位的身份审核确认。市卫生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社会福利岗位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人才补偿政策的经费保障。市企业托管中心负责审核发放所辖符合条件人员的一次性老年津贴。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原破产和清政办〔2000〕45号文件的落实工作。企业预留一次性养老补贴,补足申报差额。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全额兑现,不得挪作他用,自觉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每年12月前,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联合对分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瞒报、挪用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文件涉及的事项由市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共同解释。
(二)本条未涉及的,按政策应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奖励待遇但未落实到位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本条所说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是指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或退职的是指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的年龄。独生子女父母老年奖励政策与本文件口径不一致的,以本文件口径为准。
(四)国家和省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奖励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市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2020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