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通知(2019)
为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调整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
一、调整开始日期
自2019年12月27日
二。调整政策
(1) 取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需缴纳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业务”;
(二)取消“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工程款”业务;
(3) 取消已足额支付房款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地及异地商品房业务。
(四)偿还本地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本地和异地商品房贷款,需要贷款发放满一年,需要间隔一年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款。
特别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