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丙酸钙2022-08-11  4

吉林省哪些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一、身份认定的条件

(一)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下岗工人。指原国有企业(含工厂、大集体)下岗职工。

2。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原则上以户口簿首页地址为准,下同)和城镇常住人口,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6个月以上。

3。残疾失业者。指城镇户籍和常住人口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低保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和常住人口中正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6。没有土地的农民。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依法统一征用土地后,完全失去原有承包耕地的农民。

7。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国内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包括大专、本科、研究生。

(2)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业,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了合法登记手续,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董事或者负责人的;

3.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收入稳定,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就业困难人员不予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用“部门信息共享+实地核查+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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