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门球规则2022-08-11  9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认证程序

(1)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常住户口街道(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网上申请,或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吉林就业创业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并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城镇居住证明)。此外,不同类别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下岗职工: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下岗职工身份的相关证明;

2.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低保无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被征地农民:提供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协议或相关证明。

5.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公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后,由专职工作人员对《认定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然后在吉林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就业援助管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信息在辖区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电子印章后,上报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认定表上注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3)审核确认。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吉林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就业援助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审核”模块进行审核认定,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就业创业证》中录入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机构、经办人。审核不通过的,在确认单上注明原因,在系统中退回,初审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竣工期限。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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