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就业困难认定:
1。下岗工人。指原国有企业(含工厂、大集体)下岗职工。
2。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原则上以户口簿首页地址为准,下同)和城镇常住人口,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6个月以上。
3。残疾失业者。指城镇户籍和常住人口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低保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和常住人口中正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6。没有土地的农民。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依法统一征用土地后,完全失去原有承包耕地的农民。
7。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国内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包括大专、本科、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