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1。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范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申请前连续累计亏损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可申请缓缴3项社会保险费。
2。保持的内容
缓缴内容是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部分。
3。保持期限
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12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4。保持的处理程序
——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无需履行抵押相关手续。参保单位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情况说明和2020年2月以来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生活费明细。参保单位在每月20日前申请的,认定后从申请当月起顺延;21日后提出申请的,从申请确认后的次月起顺延;申请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申请确认后的次月起顺延。
——延期审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提交相关材料,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上报审批,审批结果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通知参保单位。
——延期付款。当地社会保险局在与参保单位签订《用人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后,为参保单位办理缓缴。缓缴期满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通知参保单位及时缴纳。参保单位在2020年12月底前缴纳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