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单位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应用条件
适用范围
1.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在上一年度经营亏损中,通过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降低缴存比例后,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
2.缓缴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上一年度经营亏损,可以申请暂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应用条件
1.提出业务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单位经营亏损;
2.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3.经营情况已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应用条件的注意事项:
1.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自批准之月起计算,每次不得超过12个月。规定期限届满,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当回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缓缴期间补缴住房公积金。
2.单位需要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者提前终止缓缴的,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状态,在降低缴存比例期间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或者在缓缴期间补缴住房公积金。
3.规定期限届满后,仍符合申请条件,需要再次申请的,必须恢复规定的缴存比例,补足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或者补足缓缴期间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方可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