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退役军人公积金缴存指南(对象+时间+标准+材料)
一、存款人
1.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分配,由安置单位按规定支付。
2.政府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已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在安置期间由退役军人本人缴纳,安置后由单位按规定缴纳。
3.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和其他退伍军人有权享受国家定期退休金补贴的特殊照顾对象。已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由本人缴纳,就业后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
二。适用对象
在青岛市登记并完成信息采集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三。付款时间
在青岛市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士兵,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缴纳公积金,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军队住房公积金停缴当月。
四。支付标准
1.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按职工相关规定执行。
2.个人缴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比例按自由职业者相关规定执行。
缴费标准根据公积金中心每年下发的基数文件中的上下限标准确定,其中2021年最高月缴6360元,最低七区192元,三市174元。(青岛市每年7月调整缴存基数上下限,上限为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青岛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
五、所需材料
退役军人提交《青岛市退役士兵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情况清册》、身份证原件,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辖区管理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