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调整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域的通告
洛发[2021]75号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
1.连霍高速以南(不含)、二广高速以西(不含)、罗宁高速(西南绕城高速)以东和以北(不含)、金梦区S314线以南(不含)、洛济高速以西(不含)、浐河大道和禅园大道以北(含)的区域、罗易街道华阳产业集聚区北环路以南(含)、大庆路以西(含)、洛济高速以东(含)、大河路(新S245)以北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越野移动机械
2.本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禁止使用高排放越野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型
本通知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
装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叉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手推车、起重机等。主要由柴油(汽油)发动机提供动力。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排放可见黑烟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止使用区域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1.禁止使用超过污染排放标准、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型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在投标、施工和生产中,鼓励使用电动或天然气驱动的工程机械。
2.春耕、夏播夏收、秋收秋种期间,农村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不受区域限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洛〔2018〕20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