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决定〉的规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离休、退休。
二。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一份。
2.一类个人结算账户原件
3.退休证、退职证书或相关证明原件1份(不需要)
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委托书):点击此处下载(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三。搬运地点和搬运时间
单击此处查看:
四。在线处理门户
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个人网上营业厅:点击此处进入。
“青岛公积金”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智慧网大厅:点击此处进入。
“青岛公积金”APP:点击这里下载
五、办理流程
(一)柜台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审核: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
审批标准: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即时结算。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处理结果:符合要求的,允许支取,支取的资金转入员工支取结算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通知。
(二)在线处理过程
1.通过网上刷脸开通住房公积金(个人专业版)网上营业厅: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模块,输入职工身份证号、姓名、职工号、认证手机号等信息,支付宝通过刷脸认证开通住房公积金(个人专业版)网上营业厅。
2.登录个人专业版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手机APP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职工,或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退休登记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职工,可通过个人专业版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或手机APP自行提取。
操作流程:
3.符合条件的,允许支取,支取资金转入员工支取结算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通知。
审批标准:共享政府信息的验证
注:根据山东大数据局、青岛大数据对省级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的工作要求,省级统一身份认证接入网厅后,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的个人用户,经山东人民政务网、山东政务服务网认证后,可直接从政务服务模块访问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无需二次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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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处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由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凭提取凭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核准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办理支付手续。
七。可用结算账户
联名住房公积金卡和注册银行一类借记卡,其中注册银行一类借记卡仅限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行;恒丰银行和招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