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青岛公积金提取材料
注:自2020年6月30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部分业务办理要求进行优化,具体如下:
1.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租住本市住房的,无需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有住房证明原件。
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无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
3.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以上(含两年)未重新就业的,无需提供本市社保证明原件。
4.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继续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半年的,无需提供本人户籍证明原件。
上述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共享政府大数据信息进行验证。
租赁材料的提取
(一)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函(委托书);
(ii)提取人的身份证副本;
(三)无房证明;
㈣在本市出租房屋的,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1.在本市租住公租房的,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
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申请住房公积金时,承租人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承租人申请退租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提取金额根据租赁年度核定。批准金额的最早日期从2018年5月1日开始。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提取购房材料
(一)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函(委托书);
(ii)提取人的身份证副本;
㈢职工购买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全额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款购房发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