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0契税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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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契税2021年9月1日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优化契税服务,规范契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契税申报以房产为单位。

二是以投资(入股)和清偿债务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参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售或变卖确定契税的适用税率和计税依据。

以转让、无偿赠与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和计税依据。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况是: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和房屋买卖,由承办人征收的契税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取得实际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差价。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四、税务机关在依法核实计税价格时,应参考市场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5.契税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时,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源清单》(契税税源清单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况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的身份证明;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证明;

(三)以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提交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的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和房屋买卖交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文书。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附具或者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不及物动词税务机关足额征收契税或办理免税(非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信息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附件2)等,将纳税或免税(非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开具联系单。

七、纳税人按照《契税法》和23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应提供纳税人的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一)土地、房屋权属依法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合同性质证明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该合同或者合同性质证明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2)因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定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无效、撤销、解除,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为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3)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要退还土地转让价款的,应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要返还房价款的,应当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返还证明。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退税信息后,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实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八、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纳税人的税收违法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处理。

九、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合作,采取不动产登记、交易和一窗受理纳税的模式,继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的衔接工作。

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如能即时核对本公告中纳税人要求提供的资料,可公告纳税人不再需要提交。

XI。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企业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其他有效登记证明;纳税人中,自然人是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入境身份证,个体工商户是营业执照。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部和部分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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