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提高了!
2021年1月1日实施
为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将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如下:
最低生活标准
每人每月800元至850元。
援助和支持极端贫困人口的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1275元,护理标准为完全自理260元、半护理595元、完全护理1020元。
其他特定对象补助标准
60年代,退休工人40%救济对象和矽肺救济对象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710元提高到1870元。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2125元。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未成年人和优抚对象每人每天27元提高到28元,成年人每人每天20元提高到21元。
低收入家庭的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月最低标准的2倍,由每人每月1600元调整为1700元;金融资产不超过月最低标准的72倍,由人均3.84万元调整为人均6.12万元。
Bie新标准(人民币/人/月)适应性原标准(元/人/月)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
100100(市区三无)
农村五保供养)
基本生活1275基本生活1200(孤儿儿童节、元旦、春节、中秋节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国庆节)
低收入、特困、40%(矽肺)救助对象300元/人/年300元/人/年识别标准
家庭收入:1700元家庭财产:61200元/人
家庭收入:1600元家庭财产:38400元/人
2.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提高集中供养贫困人口的托养标准;
3.新标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