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帮助企业缓解困难,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稳定企业,稳定就业,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款的分阶段缓缴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已连续累计亏损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仅支付职工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在2020年以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缓缴期间免缴滞纳金。
(二)大型企业在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半免缴或三项社会保险费到期后,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3)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单位和职工可以约定缓缴个人缴费。缓缴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不计付利息。如申请养老和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和职工个人应补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