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失业人员生活保障

洛阳邮编2022-08-11  77

疫情期间吉林省失业保险处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疫情期间失业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仁济社函[2020]2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失业保险政策支持疫情防控,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稳定岗位回报

(1)根据社函[2020]18号文件要求,对因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延迟复工并积极复产的参保企业,纳入稳岗复工重点支持范围,给予优先支持。

(2)根据国办发(2019)28号文件和人社部发(2020)12号文件精神,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稳定岗位。延长执行期,可将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给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回岗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返还标准可根据当地六个月月平均失业保险费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困难有望恢复企业稳定岗位回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企验字〔2019〕143号)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按照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济人社明电〔2020〕5号要求,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失业保险政策冗余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30人以下(含)的企业,冗余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

(四)加快稳岗返岗工作进度。各级人民社会组织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相关政策,加快岗位稳定和回归工作。主要领导负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边审核边公示,加快进度。普通岗位稳定返还2月底前完成地方总量(金额)的30%,3月底前完成60%,4月底完成80%。中小企业岗位稳定和回归必须在5月30日前完成,地方岗位稳定在6月底前完成。经营困难、恢复的企业有望稳定返岗,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积极复产、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2月底前,各地要完成本地总量(金额)的50%,3月底前完成80%。4月底前,经营困难企业有望稳定复工。坚决打赢疫情战,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5)优化审批流程。企业申请稳岗回归不需要提供花名册、工资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

二。实施保费缓缴政策

根据冀发〔2020〕4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正常享受和个人权益记录。

三。确保失业保险福利发放

(1)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失业的参保人员,可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失业保险金,执行至疫情结束。

(二)根据吉社函〔2020〕18号文件规定,因疫情不能及时申领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不受60天限制,可根据疫情情况适当延期。

(三)根据国发(2019)28号文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后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疫情期间,按照济人社〔2020〕18号文件精神和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规定,对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发放临时物价补贴,及时解决物价上涨造成的失业人员生活困难。

(五)根据人社部、省政府和省人社厅要求,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积极推行失业保险业务网上办理,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道畅通,实行失业保险待遇不见面。

四。降息政策的延续

根据国发(2019)28号文件和我省相关文件要求,2019年经省政府批准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各级人民组织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县(市、区)工作的督促落实,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按照“三保一保”的总体部署,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 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关键时期帮助企业稳定岗位、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渡过难关、确保政策落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争的作用。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133056.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