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
4.患有职业病的;
5.因工负伤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受到伤害的;
3.曾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医疗资料或病历复印件(医务处或病案室盖章);属于职业病的,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
5.关于其他相关材料,请点击了解更多信息
识别过程
1.申请人向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保部门会当场审核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明确且在管辖和受理时限内的,社保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单,经双方签字后完成材料交接。
4.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5.申请人未按规定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的重要内容被涂改或无法辨认、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社保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确认地点
市级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4楼
电话:84369145
中山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中山区白宇街65号5楼
电话:82565640
时间限制和认证费用
单位鉴定时限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员工身份证明的时限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管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鉴定费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