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
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诊治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检查、诊疗和用药属于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支付比例执行,即一级(含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0%。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共30种,分为两类。ⅰ类,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综合征;(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6)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7)血友病;(8)地中海贫血(包括输血)。ⅱ类,22种:(9)精神病限额4000元;(10)高血压限4000元;(11)糖尿病限5000元;(12)肺结核以4000元为限;(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4500元;(14)慢性心力衰竭(心脏并发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限5000元;(15)慢性房颤限额为5000元;(16)心肌病(原发性)限5000元;(17)慢性肝炎限5000元;(18)慢性支气管炎限4000元;(1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4000元;(20)慢性支气管哮喘限4000元;(21)肝硬化限6000元;(22)慢性肾病限4000元;(23)中风后遗症限定6000元;(24)癫痫限额5000元;(25)重症肌无力限6000元;(26)血吸虫病限额为4000元;(27)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限额5000元;(28)脑出血、脑梗塞、脑血栓限5000元;(29)老年痴呆症限6000元;(30)艾滋病限1万元。
ⅰ类疾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统筹基金(含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患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不含ⅰ类、艾滋病)的,最高限额与核定的患病病种限额累计计算,最高限额不超过7000元/年。
门诊特殊慢性病全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治疗
(一)起付标准和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