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人社办[2021]65号《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1)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残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增发170元,大部分人每月增发140元。
一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月伤残津贴不足2790元的补至2790元。
(2)生活费和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人,每月增加168元;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每月增加134元;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1元。
按上述标准提高后,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伤者每月护理费分别在2696元、2157元、1618元以下。
(3)供养亲属养老。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的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的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的本人工资21个月;
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因工伤残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2.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会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雇主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七级伤残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工资7个月;
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按照一至十级伤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员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对因工死亡职工,由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照其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受抚养亲属批准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带薪停工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规定办理。
员工在外出工作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时下落不明,有权获得治疗
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发放工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将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垫付50%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